校发〔2026〕76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哈尔滨理工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经2026年7月10日第7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26年7月14日
哈尔滨理工大学
“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
2+2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中高项目”)科学、有序实施,强化全过程学生管理,规范项目学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高项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为项目学生)。
第三条 项目学生报到入学时须签署《哈尔滨理工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承诺书》(附件),明确已知晓项目详情,承诺于第三、第四学年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缴纳项目所需费用等,否则学校不予进行学籍注册,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学院在新生入学阶段组织开展项目解读与风险提示工作,确保学生及家长全面知晓培养模式、出国条件、费用标准、学业要求及学籍异动相关规则。
第四条 “中高项目”标准学制为四年,以学生入学当年开始计算,采取“2+2”中外联合培养模式分两阶段培养,第一阶段在我校学习,第二阶段须赴外方高校学习。第一、二学年学生在我校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外方合作高校的英语语言要求和学习成绩要求后,第三、四学年到外方合作高校相关专业学习并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和教学计划全部内容,项目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中高项目”实行整班建制管理,所在学院配备班主任,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学业跟踪、家校沟通、思想引导及安全提醒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学生通过学分互认的方式,完成学校和外方合作高校联合制定的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获得外方合作高校学位证书,经验证核实后,颁发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证书,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其学士学位证书。
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由原所在学院延续管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须遵守双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及双方学校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安全。
项目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实行“国内班主任+海外驻地支持”双线管理,确保管理不断线、学业有跟踪、安全有保障、应急有响应。各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学院须严格参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校发〔2021〕45号)要求,统筹做好项目学生派出审批、日常教育、全程管控等工作,重点强化学生境外学习期间的安全动态跟踪、风险排查与应急处置,压实各级管理责任。
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不得申报此项目外的其他出国(境)交流项目或联合培养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并经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外,不得转入学校“中高项目”外普通专业;不得转入“中高项目”内其他专业。
“中高项目”外学生有意愿申请转入项目内专业学习且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可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提出申请,经接收学院考核同意接收的,报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定后,转入项目内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缴费标准与项目内学生一致。
“中高项目”培养方案由项目专业所在学院与外方合作高校协商联合制定,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因出国学习无法按时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可在出国前完成测试,由学院统一报体育教学部备案。
项目学生在进入第二阶段前,需同时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当年具体规定的英语语言要求和专业成绩要求,如未达到上述要求,项目学生按照第十二条(三)处理。
学院建立学业预警与语言学习跟踪机制,对成绩偏低、语言进度缓慢、学习困难学生及时开展辅导、谈心与干预;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人文关怀,对适应困难、压力较大、存在风险倾向学生实行一人一策帮扶。
在第一阶段,项目学生如有无法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的情况,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当年项目内所有学生无法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且没有合理并可实际操作的替代方案,项目学生可按当时相关公告申请转入我校项目外相同本科专业学习。
(二)因病、意外伤残、家庭突发重大经济变故或非本人因素等客观原因被拒签(3次及以上)等情况导致学生无法按计划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学生应自上述相关情况发生、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情况说明并附详实的证明材料,经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属实后,学生可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25〕51号)申请休学、退学、降级或转入项目外相同本科专业学习。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诊断及不宜出国学习的证明;
2.由相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变故证明及佐证材料;
3.由相关单位出具的拒签证明、拒签理由等。
(三)第二学年结束时,未达到外方合作高校语言或学业成绩入学要求的学生,可视情况申请降级进行专业课程的重修,或申请休学准备语言考试,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国内、国外学业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超出年限者予以退学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第二学年结束时,项目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的,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1.降级转入该生高考当年同一生源地、同一科类提档线低于其高考分数的专业。
2.若1中所述条件不具备,则降级转入该生高考当年同一生源地、同一科类提档线最低的专业,最低提档线有多个专业时,可根据学生意愿申请其中之一。
3.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五)第三学年/第四学年结束时,如上述第(三)类学生仍未具备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四)处理;如项目学生不同意按上述方案执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无法完成新专业培养方案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六)如遇专业调整、专业停招等不可抗力情况,已招收的项目学生不受影响。
学院对所有学籍异动、降级、转专业等事项,须及时告知家长并书面确认,实行家校协同管理。
第十三条 在第二阶段,遇下述学业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项目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两个学期以上,如因个人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可向我校提出终止外方高校学业、转入我校相同本科专业继续学习的申请,获我校批准后,可转入我校项目外相同本科专业学习。
(二)第二阶段学习满两年,未能完成外方合作高校规定学业课程的学生,可根据外方合作高校规定重修相应课程,直至修完项目规定的学业课程内容,但累计国内、国外学业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超出年限者予以退学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三)第二阶段学习满两年,项目学生因个人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外方合作高校规定学业课程的,学生可向我校提出终止外方高校学业、降级转入我校项目外相同本科专业继续学习的申请,获我校批准后,可转入项目外相同本科专业学习。
(四)转入国内本科专业学习的,外方合作高校颁发成绩单,在外方高校修得的课程学分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发〔2025〕77号)进行认定;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含课程转换学分),达到成绩要求,符合我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我校结业条件的,颁发结业证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标准的,予以退学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已经缴纳的外方合作高校学费,按照外方合作高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符合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的评选要求,可正常参评。
第十五条 基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奖学金在评审过程中要满足相关文件评选要求,且国内外院校在德育、体育、美育、劳育等观测点不一致等因素,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无法开展综合测评相关工作,故项目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不参加上述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等。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项目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项目学生可在每年的6月下旬持外方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学习证明等学业证明材料,向我校申请毕业、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项目学生在国内学习阶段或转项目外专业学习阶段,正常缴纳我校学费,费用标准按照政府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项目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阶段,按照外方合作高校要求向其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精神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 哈尔滨理工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 2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