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聘请外国专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服务各学院聘请外国专家来校从事教学及科研相关工作,规范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相关经费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及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经费合理使用,依据《关于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06〕156号文件)、《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文件)、《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文件)等文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外国专家工作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各学院秉持国际化办学理念,积极引进高水平外国专家来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外国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规定》(校发〔2014〕185号文件)管理的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本办法中外国专家指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学术组织等机构工作,来校从事讲学、授课及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聘请港澳台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外国专家主要分为三类:A类专家为各领域国际知名专家、院士、国际重要学术组织负责人;B类专家为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教授及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学者;C类专家为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副教授及相当于副教授的专家学者。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聘请外国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薪酬(包括工薪、讲课费、讲座费、专家补贴)、交通费(包括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六条 工薪指外国专家来校从事讲学、授课及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所支付的薪酬。支付工薪的不再额外支付其讲课费、讲座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 讲课费指外国专家来校授课所支付的薪酬。支付讲课费的不再额外支付其工薪和专家补贴。
第八条 讲座费指外国专家来校讲学所支付的薪酬。支付讲座费的外国专家不再额外支付其工薪和专家补贴。
第九条 专家补贴指外国专家来校从事科研相关工作的费用补贴,按专家在校实际工作天数发放。
第十条 专家薪酬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无法转账支付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及说明材料,并提供专家薪酬收条。
第十一条 国际旅费指外国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我校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原则上提供学校住宿。如无法提供学校住宿,应凭支出明细和有效发票或租房合同,根据实际居住天数和财务有关规定在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以上费用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指导标准》(附件1)的规定在指导标准上限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执行。
第三章 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聘请外国专家经费应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指导标准》进行合理预算,主要包括如下列支渠道:
(一)国家和省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等经费;
(二)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化建设等经费;
(三)各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化建设等经费;
(四)教师的教学、科研项目经费;
(五)其他可列支经费。
以上经费须有相关预算方可支出。
第十六条 聘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未纳入预算的聘请计划不予核销。
第十七条 各聘请单位应按相关经费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次年聘请外国专家预算,预算下达或明确费用支出后可填写《外国专家情况表》(附件2)和《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附件3),将次年聘请外国专家计划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如与外国专家签订合同,应将合同复印件一并提交。
第十八条 各聘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九条 获批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应按照相关项目要求做好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获批国家级、省级项目资助的,未资助部分可通过学校、学院相关经费或教师的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未获批国家级、省级项目资助的聘请计划,如符合学校或所在学院发展规划,可视情况通过学校学院有关经费或教师的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第四章 执行管理与经费核销
第二十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应按有关要求上报执行情况并进行经费核销。
第二十三条 聘请外国专家工作执行情况须经聘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对未完成目标工作的不予核销。
第二十四条 如不能按计划完成外国专家聘请工作,聘请单位应尽早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有关要求,聘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相关费用应由各聘请单位或聘请人先行垫付,核销手续应于年度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核销材料包括:
1. 《聘请外国专家执行情况表》(附件4);
2. 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章页复印件;
3. 交通费支出明细、发票及票据原件(机票登机牌、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汽车票等原件);
4. 住宿费支出明细和有效发票或租房合同;
5. 专家薪酬转账单或《专家薪酬收条》(附件5);
6. 与专家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核销手续应最迟不晚于每年12月份办理完毕,未按要求报送的不予核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聘请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开支,不得简单将资助上限作为统一标准进行开支。
第二十八条 聘请外国专家经费不得支付与外国专家来访无直接学术关联的随行人员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聘请单位不得通过不同列支渠道为同类费用支出申请重复资助。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聘请的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情况和聘请效益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如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下载.zip
1. 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指导标准
2. 外国专家情况表
3. 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
4. 聘请外国专家执行情况表
5. 专家薪酬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