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
第二章 出访任务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出访人员需在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计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次年年初统一制定学校全年出访计划,经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和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出访人员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六条 出访人员须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并报相关部门分级审批。
第七条 出访人员应在执行出访任务前2个月(赴美国、港澳台地区需提前3个月)将邀请函等出访所需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三章 出访团组和人员
第八条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团组规模,单次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不得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进行分别报批,出访人员不得携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九条 正校级领导每年出访不得超过1次(涉及对俄合作的出访团组次数不予计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任务;其他副校级领导2年内出访不得超过1次。
第十条 中层干部1个任期内,原则上只允许因公出国(境)1次,同一学院、部门(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参加涉及本人专业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研究等情况除外),参加双跨团组、国(境)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出访次数。外事部门中层干部须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任务。
第十一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人员,不得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访,已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和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团组。出访人员不得接受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严禁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第四章 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十三条 出访1个国家(地区)不得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或口岸当日,下同),出访2个国家(地区)不得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地区)不得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赴南美洲、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得超过2个国家、时间不得超过9天,出访1个国家不得超过6天。
第五章 出访要求
第十五条 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批准的国家(地区)、在外停留天数和申报日程安排有关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日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游,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十六条 出访要注意节约,交通工具和食宿安排要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出访纪律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自觉接受学校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突发事件须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出访人员须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行前教育。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和公职人员形象。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十九条 出访期间,因公护照(通行证)应由专人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出访任务结束7天内,出访人员应将因公护照(通行证)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和出访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访团组须事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信息(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或组织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二十二条 出访团组结束出访任务后,须在15天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出访报告。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科研工作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以下科研任务,实行分类管理,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一)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出国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二)出席重要国际科技类学术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副主席、分会主席,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三)执行中央政府间多、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协议规定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四)在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出国执行与其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五)从事由外方提供全额资助且外方背景可靠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不直接参与或非专程出国执行上述任务的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本规定实行限量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10月14日印发的《哈尔滨理工大学公务团组出访管理制度》(校发〔2009〕2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