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的薪酬与福利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专发〔2011〕118号)和《哈尔滨理工大学外国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规定》(校发〔2014〕1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外国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规定》管理的长期外国专家,即指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主要从事语言教学或专业教学工作,在校工作时间为3个月及以上非在编的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籍教师)。其他高层次人才序列的外籍专家,其薪酬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合同确定。
第二章 薪酬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薪酬是指根据外籍教师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人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超课时酬金等,具体根据合同期限按月发放。
第四条 外籍教师的周课时原则上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其工资标准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外专办发〔2014〕378号)文件为依据,参考同类院校通用标准,并结合其学位职称、工作岗位及资质经验等,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外籍教师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半年(一学期)或一年(一学年),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按工资标准或实际工作情况发放工资后解除合同。
第六条 外籍教师工资分为语言类和专业类,参照标准如下:
学位/职称 | 类别 | 参照标准(元/月) |
博士/副教授 | 语言 | 5500-7500 |
专业 | 8000-12000 | |
硕士/讲师 | 语言 | 5000-7000 |
专业 | 6000-10000 | |
学士/助教 | 语言 | 4500-6500 |
注:上述工资标准为税前。
第七条 外籍教师工资由聘用学院根据面试结果提出建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综合具体情况提出标准并报请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外籍教师聘任合同中语言类教师每周授课学时应为14-16课时;专业类教师每周授课学时应为12-14课时(含授课时数和受聘院系核定工作量)。超课时部分按实际工作量计算,随工资按月计算并发放,语言类课程为80元/课时;专业类课程为100元/课时。
第九条 外籍教师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资任务的,可全额发放基础工资和超课时酬金。
第十条 外籍教师到校任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工资按月发放,受聘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工资于每月的25日前发放(年末和年初发放日期根据省财政和学校财务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校工作每递增一年,可增加奖励工资,幅度标准为300-500元/月。受聘院系须对其进行教学年度测评,结果需良好以上。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工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扣发工资直至停发:
(一)未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三)评估考核不合格;
(四)有违反师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六)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幅度标准可以根据国内外同等教师的工资水平、物价变化等情况适当合理调整,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请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福利待遇是指学校为外籍教师在国际旅费、在华手续、保险、住房等方面提供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学年)的,学校为其提供一次往返或两次单程经济舱机票/火车票(哈尔滨到外籍教师目的地最近路段之间),或按财务要求报销票款;合同期限为半年(一学期)的,学校为其提供一次单程经济舱机票/火车票(哈尔滨到外籍教师目的地最近路段之间),或按财务要求报销票款。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或者在试用期内通知外籍教师解除合同,则学校不为外籍教师提供机票/火车票或报销票款;来校赴任时若由学校为其购买机票/火车票的,外籍教师须退回为其支付的票款。
第十七条 学校承担外籍教师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办理居留许可的费用以及在黑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的健康体检费用(不含体检报告的快递费)。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住房供外籍教师在聘任期内使用,配有厨房、卫生间、家具、卧具、洗衣机、电冰箱及空调等必要的生活设施。聘用合同终止后,外籍教师应在一周内搬离学校所提供的住房。学校不鼓励在外租住房屋,确因需要在外租住房屋的由外籍教师提出申请,费用及安全自行负责。对自行安排住宿的外籍教师,学校每月给予其500元人民币的住房及交通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为外籍教师购买团体人身保险(含住院医疗、意外医疗)。外籍教师到校医院和其它医院门诊就医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此外,挂号、出诊、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陪护和服用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在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合同期内,按学校的寒暑假期及中国法定假日休假。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请病假(凭学校医院或社保定点医院的医生证明信)须经所在院系同意,严格执行代课、串课等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学年)的外籍教师,病假在累计三十天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期间所缺课时由所在院系安排补课。如不能按时上课需其他教师代课的,课时费将从外籍教师本月工资扣除(扣除课时费按照第八条中的课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请事假须经所在院系同意。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同意擅离职守,旷职一天的,扣发三天工资;旷职三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情节严重的,聘用院系可报请解除合同。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的外籍教师,其薪酬按照事业编制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建设急需和紧缺的其他外籍人员,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岗位要求、急需或紧缺程度、受聘者的资历能力及市场薪资水平,通过协议工资、年薪制、特殊岗位补助等形式报请学校审批确定薪酬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单独聘请的外籍教师。由合作院校、合作机构派出的外籍教师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因需要参与学院其他教学、科研相关活动的,其相关特殊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学院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采用人民币计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合同的外籍教师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对聘用的港澳台教师,其薪酬及福利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