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学生国际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促进学校办学的国际化进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哈尔滨理工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出国(境)交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派留学项目以及学校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协议的各类长短期交流项目,主要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课程学习、科研合作、文化交流、实习实践等。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是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校级交流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联系、提出方案、组织实施。此类项目由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订合作协议,面向全校或项目指定专业的学生设立。
第七条 院级交流项目是在学校的指导下由学院负责对外联系、提出方案、组织实施。此类项目由学院与国(境)外高校或外方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经学校同意后,面向本学院的学生设立。本科生项目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审核批准;研究生项目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等共同负责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本着 “规范、专业、服务学生”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出国(境)项目的计划、申报、管理和实施工作,包括对外联络、发布项目通知、信息管理、行前教育、指导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根据各类项目的具体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出国(境)学生的遴选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按项目要求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品行学风做出评价、指导学生制定在外学习计划、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在学生出国(境)交流期间与其保持联系,做好意识形态教育和跟踪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交流项目的信息和数据做好梳理和统计。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出国(境)本科生对接方案的审核、学籍管理、学分互认、成绩认定、学位终审、离返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出国(境)研究生对接方案的审核、学籍管理、学分互认、成绩认定、学位终审、离返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长期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国家公派毕业生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三章 申请、选拔与派出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学院推荐、综合审核、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选拔。
第十六条 申请
(一)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良好,符合外方学校的成绩(绩点、排名或平均分)要求和语言要求;
4.身心健康,能适应在国(境)外的学习和生活;
5.无拖欠学校的应缴费用,并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二)申请者需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审批表》(附件1)和《哈尔滨理工大学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人才对接方案》(附件2、附件3)。在外方学校修读的课程或学习计划应符合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指导并完成对接方案,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七条 选拔
(一)学校(学院)根据各类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适时发布项目通知、明确选拔对象及条件、名额等具体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报名。
(二)各学院根据学生的专业、学习成绩和思想表现进行初审、推荐和院内公示。
(三)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对拟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推荐名单。
(四)学校(学院)将拟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外方接收单位审核,由外方确定最终录取结果。
(五)录取结果公布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相关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八条 派出
(一)获准派出资格的学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按外方学校要求提供所需材料,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健康证明及购买机票、保险等手续。
(二)学生在派出前签订《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附件4)、《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承诺书》(附件5),并按项目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行前培训教育。
(三)学生获得外方学校的录取资格后,不得擅自退出该交流项目,否则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参加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
(四)关于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学术会议及短期交流项目,其相关事宜具体参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办法》(校发〔2020〕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出国(境)学生在外交流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其在外交流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出国(境)学生需按规定完成在外学习计划。在外交流期间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返校后由学院进行学分认定,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外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将作为派出学期的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学生在外交流期间如未按规定修读课程,导致所修课程与我校课程内容相距较大或未修满规定学分,未能得到所在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的认证许可,其返校后必须补修相应课程,否则将不能正常毕业。因未补修所缺课程而导致学生未能在基本学制毕业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未能在基本学制毕业的,经教务处(研究生处)批准后可申请延期。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返校时限,逾期不返校办理相关手续者,教务处(研究生处)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学生在协议规定的交流期满后,确因特殊原因欲延长学习期限,需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出国(境)学生交流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6),在交流期满前60天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教务处(研究生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生在外的综合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学生在外交流期间确因特殊原因欲中止交流计划,需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6),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归校,回原专业继续学习。擅自终止学习者,学校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在外交流期间,有义务向学校后续派出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学生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返校注册手续,同时到教务处(研究生处)办理恢复学籍及学分认定手续。
第五章 境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后的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对外联络沟通,帮助解决有关涉外问题;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做好出国(境)学生的总体管理,并指派专人(本科生为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负责学生在外期间的学习指导与联络工作,跟踪学习情况,及时了解思想生活等,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抵达外方学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课程安排、住宿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出国(境)学生应按外方学校要求缴纳住宿等各种相关费用,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登记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学生须按外方学校要求购买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未购买相关保险,在交流期间发生疾病或遇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其全部责任和费用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出国(境)学生应遵守我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和外方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有损两校友好关系之事;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学生在外交流期间,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遇到意外事件或重大事件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向学校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学生在外交流期间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提前召回,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
(二)拖欠外方学校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作;
(三)有损国格,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四)用不当言论和手段丑化本校形象、刻意挑拨两校友好关系;
(五)因学习成绩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外学习;
(六)其他学校认为提前召回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国(境)学生要严格遵守所在国家的用工制度,不得非法从事打工活动。半工半读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业。
第三十四条 出国(境)学生完成交流回国后,应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总结》(附件7)。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公派项目的经费资助一般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具体资助标准及方式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各项目选派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期间,我校学费需正常缴纳,如派出前提出申请,可免交住宿费;除此之外生活费、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费、签证费等相关费用都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出国(境)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派出前应一次性缴清本校学籍续存期内的所有学费。
第三十八条 如需延长在外学习期限,其超过我校基本学制部分的学费,给予免除。
第三十九条 如由于学生原因,未能在我校基本学制内毕业而申请延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公派留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09〕223号)废止。
附件:
1.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审批表
2.哈尔滨理工大学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人才对接方案(本科生)
3.哈尔滨理工大学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人才对接方案(研究生)
4.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
5.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承诺书
6.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事项变更申请表
7.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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