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出国研究生选拔和派出管理,促进学校研究生与国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我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涉及公派出国攻读学位、在国内攻读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进行的联合培养、出国参加会议与短期交流、因私出国攻读学位等情况。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等方式进行选拔。按照选拔优秀的学生、到国外高水平的院校和科研机构、师从高水平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知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四条 培养单位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向学校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负责指导学生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与研究生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做好选派研究生管理工作;负责对出国学生的行前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学术诚信和安全等方面指导和教育;负责对研究生在国外期间的业务学习提供必要指导。
第五条 研究生部负责出国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组织培养单位进行课程成绩的认定与学分互认、课程补修、毕业答辩,以及研究生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做好出国学生的选拔和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出国学生的信息管理;负责出国学生的行前培训,组织学习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出国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联培生)是指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和科研合作,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
第八条 公派联培生的选拔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公派联培生在出国前必须办理出国申请手续,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部同意,与其他补充材料一起交到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条 公派联培生在国家批准资助的出国留学期间内,享受国家资助,不享受校内奖助学金。公派联培生在外留学时间计入我校修学年限,若不能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毕业,可以申请延期,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公派联培生出国前和在外期间要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学籍(如:注册、休学等)、退寝、离校等有关手续。不能本人办理的,要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在外留学期间要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国内导师和培养单位汇报工作进展、学习情况;国内导师和培养单位要与公派联培生经常保持联络,加强学术指导。
第十二条 公派联培生国外学习成绩须经培养单位认定后,进行学分互认,研究生部进行学分计入。未达到学分要求的研究生,须补修相应学分。公派联培生在国外期间发表论文时,应明确标注哈尔滨理工大学和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单位,并注明“本研究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等字样。
第十三条 公派联培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批准的留学期限,一般不得延长或缩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在外联合培养时间的,应提前两个月办理延长或缩短手续,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国外导师、国内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后,交到研究生部。经学校及国家有关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或缩短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不归的,按《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违背国家留学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派联培生取得留学单位学位后,申请我校学位时,在毕业答辩前需出具国外导师对其学位论文不涉及国外知识产权的声明,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提前取得留学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第三章 校际交流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七条 校际交流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校际联培生),是指受项目资助,通过下列渠道赴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一)我校与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已经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并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
(二)经学校同意,培养单位或教授与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院(系、所)或教授之间已经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
(三)经学校组织选拔的其他各类国际交流研究生。
我校与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时,需明确交流对象、交流时间、交流内容等;培养单位或教授与国外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需明确联合培养导师、时间、内容、成果归属等,经研究生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校际联培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二)学风诚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心理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无恶意欠缴学费行为;
(三)外语能力达到国外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能够完成在国外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四)具备良好的生活适应能力,家长同意其到国外学习;
(五)符合国外接收单位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校际联培生应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培养单位按照受资助项目要求进行选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推荐意见,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候选人名单报送研究生部。学校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主要考察拟留学单位在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和国际认可度、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和领域内影响力、及其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的契合度情况等),对入选人员进行最终审核和面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学校网站公示五天。
第二十一条 校际联培生应在出国前办理好派出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出国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和培训,并签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校际联培生享受资助项目的经费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资助补贴标准》规定执行,资助期限一般为6-24个月。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拨付至受资助者个人账户,不需要核销票据。资助经费用于支付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其它一切费用不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校际联培生须在项目规定日期内按时回国,回国2周内到培养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报到手续并提交在外学习的总结汇报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到研究生部办理学籍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际联培生在学校批准的出国联合培养期间内,在外联合培养时间计入在我校修学年限;其论文署名、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际联培生的出国手续、在外学习与研究等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出国参加会议与短期交流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出国参加会议与短期交流的研究生,是指经导师、培养单位和学校批准的赴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研究生。在国外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出国参加会议与短期交流研究生在出国前须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与其他补充材料一起报送研究生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完成出国任务后要及时返校。短期交流研究生享受培养单位项目经费资助的,资助补贴标准、方式及用途参照本办法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因私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因私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是指拟注册为国外大学学生(非我校研究生培养必要环节),并攻读国外大学硕士或博士学位,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所有费用自理、同时办理休学手续、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出国手续、在外学习与研究等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因私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如毕业时不申请我校学位,则在其出国前必须办理退学手续。经学校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其档案、户籍关系等转回生源地或原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因私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学校将在其出国留学两周后给予退学处理,取消其研究生学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后,应按照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要恪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有义务向学校后续派出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研究生出国留学,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六条 公派联培生发生违约行为,按照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际联培生在留学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资助、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等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出国留学生,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回国管理与信息统计
第三十九条 培养单位要及时统计研究生国际交流的信息,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统计表》,与年度工作总结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当年选派情况、当年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往年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已回国人员去向、主要工作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
第四十条 培养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推荐研究生出国工作计划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年度计划包括拟选派人员名单及推荐意见、拟留学单位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和领域内影响力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要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际交流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养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申请表
2.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事项变更申请表
3.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承诺书
4.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资助补贴标准
5.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资助补贴申请表
6.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