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聘请荣誉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1-09浏览:407



校发〔2015121


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聘请荣誉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部门:

《哈尔滨理工大学聘请荣誉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15119日第47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15119













哈尔滨理工大学聘请荣誉教授、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推进学科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规范荣誉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请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岗位一般在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学科中设立,聘请前应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择优聘任,动态管理。

第二章  荣誉教授聘请要求

第三条  荣誉教授的聘请对象与条件

荣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或有较高社会声望的知名人士的荣誉性称号。聘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海外著名学术机构外籍院士;

(二)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和支持我校发展,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四条  荣誉教授的聘请程序

(一)申报流程

1.学院提出拟聘人选,其中聘请国(境)外人员(包括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聘请国(境)内人员向人事处申请;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处初审后报校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

3.校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投票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4.批准名单统一由人事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存档。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荣誉教授资格审核表》(附件1)一份,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拟聘请者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拟聘请者的中英文简历(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以及能体现其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等);

4.两位及以上相同或相近领域知名专家对拟聘请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开展的合作和预期贡献提出的评议意见。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申报聘请荣誉教授的受理时间一般在两个月内完成。

(二)荣誉教授授聘仪式由学校组织,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三章  名誉教授聘请要求

第六条  名誉教授的聘请对象与条件

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研究,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二)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三)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  名誉教授的聘请程序

(一)申报流程

1.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拟聘人选申请;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后报校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

3.校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投票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4.批准名单统一由人事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存档。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名誉教授资格审核表》(附件2)一份,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拟聘请者的护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拟聘请者的中英文简历(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以及能体现其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等);

4.两位及以上相同或相近领域知名专家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开展的合作和预期贡献提出的评议意见。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申报聘请名誉教授的受理时间一般在两个月内完成。

(二)名誉教授授聘仪式由学校组织,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四章客座教授聘请要求

第九条  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与条件

(一)国(境)内、外人员(包括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国(境)内、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其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

(四)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发展需要,每年能来我校进行学术合作研究,并进行两次以上的学术讲座;

(五)若聘请国(境)内外研究机构、知名企业、政府的人员,拟聘请者须为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且申请学院需就聘请理由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条  客座教授的聘请程序

(一)申报流程

1.学院提出拟聘人选,其中聘请国(境)外人员(包括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聘请国(境)内人员向人事处申请;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处初审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3.批准名单统一由人事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存档。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客座教授资格审核表》(附件3)一份,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拟聘请者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拟聘请者的中英文简历(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以及能体现其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等);

4.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评议意见,含对拟聘请者的学术水平评价、聘请理由、聘期内主要工作职责和义务等。评议意见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申报聘请客座教授的受理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客座教授授聘仪式由学校或聘请单位组织,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五章  兼职教授聘请要求

第十二条  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与条件

(一)国(境)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个别年龄超过60周岁、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确能推动我校相关学科发展、身体健康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相关科研方向密切相关,愿意接受我校聘请,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或研究生指导工作,聘期内能保证每年来校实际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且须每年在我校进行两次以上的学术讲座。

第十三条  兼职教授的聘请程序

(一)申报流程

1.学院向人事处提出拟聘人选申请;

2.人事处初审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3.批准名单由人事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有关材料由人事处存档。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兼职教授资格审核表》(附件4)一份,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学院院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拟聘请者的身份证、职称证、学位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3.拟聘请者的中文简历(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以及能体现其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等);

4.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评议意见,含对拟聘请者的学术水平评价、聘请理由、聘期时间、聘期内主要工作职责和义务等。评议意见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一)申报聘请兼职教授的受理时间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兼职教授授聘仪式由学校或聘请单位组织,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六章受聘教授管理

第十五条  荣誉教授和名誉教授聘期为终身;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教授聘期一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约定,至多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的,须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六条 受聘教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请学院负责;聘请学院要充分发挥受聘教授在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年终,聘请学院需就受聘教授的工作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人事处。

第十七条  受聘教授在聘期内,若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聘请学院应及时报人事处,经学校审议后,学校有权做出有关处理决定或解聘。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八条  荣誉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请涉及学校声誉,申报学院负责人须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

第十九条  未经审批,聘请学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拟聘请者做出承诺。

第二十条  其他单位如需聘请上述四类教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20151109  校发[2015]121号  附件1:哈尔滨理工大学荣誉教授资格审核表.doc

20151109  校发[2015]121号  附件2:哈尔滨理工大学名誉教授资格审核表.doc

20151109  校发[2015]121号  附件3:哈尔滨理工大学客座教授资格审核表.doc

20151109  校发[2015]121号  附件4:哈尔滨理工大学兼职教授资格审核表.doc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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