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哈尔滨理工大学外国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417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为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中的外国专家是指列入学校年度聘请计划,来我校任教、讲学、指导实验室建设或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合作办学的外国专家。其中,外国专家按专业类别可以分为理、工、文、法、经、管类专家和语言类专家;按聘期可以分为长期专家和短期专家。长期专家指聘期在三个月及以上的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指以访问(包括主访、顺访)、参观、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讲学、国际会议等形式来我校从事三个月以下学术活动的外籍专业人员。

  二、 指导原则

  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按需聘请,加强管理,密切配合,提高效益。

  (一)聘请外国专家,必须围绕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安排,逐步解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难题,促进学校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与提高;

  (二)聘请理、工、文、法、经、管类专家,主要从事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建设,以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开发项目技术攻关,培养学术骨干;聘请语言类专家,主要从事培养师资和外语专业人才,提高外语教学水平;

  (三)提高聘用效益是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重要目标,要围绕这一目标,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要广开渠道,择优聘用。所聘长期理、工、文、法、经、管类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及同等资历;所聘语言类专家,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所聘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要事先掌握选聘对象具体情况,避免盲目聘请。

  要与外国专家商定来校工作任务、期限及我方提供的待遇,要求外国专家做好来华前的业务准备。同时成立接待小组或配备合作教师,落实各项接待准备工作。

  要加强外国专家业务工作管理,深入教室和工作现场检查外国专家工作情况。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表现不佳的要进行批评,直至解聘。

  我方合作教师要虚心向外国专家学习。通过共同备课、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合作编写教材论文、开展友好交往活动等多种形式,密切共事关系。同时也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注意安全保密。

  要及时总结整理聘用外国专家的成果,并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应用、推广、改进、创新。

  三、 职责分工

  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具体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和各聘用单位(院、系、所)分工负责承办。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拟订聘请外国专家年度计划,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报各聘用单位;

  (二)检查各聘用单位对外联系落实情况,协助处理选聘外国专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审定各聘用单位制订的外国专家接待计划;负责外国专家生活安排和节假日活动安排;协助聘用单位做好外国专家教学和业务工作管理;

  (四)负责与外国专家签订聘用合同,处理聘用外国专家过程中发生的涉外问题;

  (五)负责检查各单位聘用外国专家的成果效益;

  (六)负责聘用外国专家经费的预算申报和掌握使用。

  教务处及研究生部的职责是:负责审核各聘用单位外籍教师授课的本科及研究生课程、课时数、周数等。

  科技处的职责是:负责审核外国专家来校合作研究项目、合作教师与团队情况以及合作研究的进程。

  各聘用单位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制订聘用外国专家的年度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进行对外联系,落实聘用人选;

  (三)拟订外国专家接待计划,组织接待小组或配备合作教师,负责外国专家业务工作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

  (四)根据“一方聘请,多方受益”原则,协调校内有关学院之间的合作;

  (五)协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理聘用外国专家过程中发生的涉外问题;

  (六)总结上报聘用外国专家成果情况。

  四、审批程序

  (一)长期外国专家(包括理、工、文、法、经、管类专家和语言类专家)

  1.拟聘请外国专家的聘用单位应于每年5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计划(或每年5月和11月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申报下一学期的聘请计划),内容包括:聘请目的,人选条件,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预期要达到的效果,来华人数,在华工作期限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校主管领导后,根据经费预算情况确定聘请名额,并将名额分配下达各聘请单位。

  2.名额下达后,各聘用单位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聘用人选。对外联系时,除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简历、公立医院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专家推荐信、教学计划书等材料以备审核外,还需要注意以下条件:从事语言教学的专家需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从事专业教学或研究的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语言类专家每周授课学时应为14-16学时,专业教学或研究专家每周授课学时应为12-14学时。

  3.有关外国专家在华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需事先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实后,方可通知外国专家。计划续聘的外国专家,由聘用单位根据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态度、教学效果及学生反映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续聘。

  4.外国专家人选确定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外国专家来华前1个月办理有关邀请手续,包括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具体来华日期、订购机票等。同时通知拟来华任教的外国专家持省外办签发的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到所在国就近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并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5.专家到职后,各聘用单位负责安排外国专家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外国专家与学校签订相关合同,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在华停留签证和居留许可,填写有关表格等。

  (二)短期外国专家

  各聘用单位在教学和科研以及师资培养上需要聘请外国专家来校进行短期学术活动,应提前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内容包括:聘请目的,专家条件 (简历及相应的证明、护照号码),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预期要达到的效果,来华人数,在华工作期限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主管校领导,根据经费预算情况确定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邀请手续并协助各聘用单位安排接待事宜。

  因院系承办国际学术会议而来校的短期专家,各聘用单位应按国别分类统计与会外国专家情况,总结国际会议情况,并于年底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汇总。如有需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协助办理邀请及参与接待等事宜。

  五、外国专家管理

  (一)长期专家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与外国专家本人共同协商后,代表学校与其签订聘任合同书,按照合同书中的各项规定,确定外国专家的权利、义务及工资标准等各项待遇,并负责外国专家到校后的人事管理、外事管理以及协助生活服务,各聘用单位负责教学安排、教学考核、科研等工作

  (二)短期专家管理

  短期专家按照“谁聘请、谁管理”的原则,有关院系可酌情自行处理,但须报送接待材料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同时,各聘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统计工作,年终将各聘用单位本年度短期聘请外国专家统计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汇总。

  (三)外国专家日常管理

  1.负责外国专家工作的领导和职能业务部门,应向外国专家宣传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国专家的合作教师,协助外国专家开展教学及科研工作,并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3.确定外国专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用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使用原文教材,内容要严格审定,避免选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内容的教材。

  4.执行对外国专家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管外国专家的负责人员要不定期深入教室检查长期外国专家工作情况。

  6.各聘用单位领导要主动做好外国专家工作,主动关心和解决外国专家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师生与外国专家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对外国专家提出的教学意见,由各聘用单位或合作教师与其商讨解决。

  7.对在华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应以一定的方式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国专家,各聘用单位要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学校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外国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需上报主管校领导,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录用。

  8.各聘用单位应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国专家也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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