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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校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以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
(一)聘请单位,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五)邀请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符合第(五)条第2 款的外国人应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且具备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如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语言教师应具备大学学士学位且具有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来自母语国家,来自非母语国家的须取得所教授语言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备教育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具备非教育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我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符合第(五)条第3 款的外国人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申请材料
(一)《哈尔滨理工大学短期访问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审批表》;
(二)《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
(五)外国专家最高学历证明(另附原件电子版);
(六)原聘单位或专业部门推荐信(附原件电子版);
(七)外国专家邀请单位承诺书(包括对拟聘请人无犯罪状况、健康情况、安全等的承诺,并有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办理程序
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均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要求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证件管理系统里申报,系统通过后,需携带材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如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办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结果,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鉴于申请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程序需要一定时间办理,请有关邀请单位提前联系我处。
四、监督管理
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聘请短期外国专家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及时上报我处办理相关来华手续。
联系人: 邵杨 衣甜
电话: 86390084 新主楼 E区1928
附件:
哈尔滨理工大学短期访问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审批表.doc/uploadfile/file/20160323/20160323090146_68590.doc
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uploadfile/file/20160323/20160323090249_67337.doc
外国专家邀请单位承诺书 /uploadfile/file/20160323/20160323090437_218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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